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年轻领导人员年轻领导人员培养研究(二)[范文大全]
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成员、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第二章职数与任期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组织职责,规范运作。
第五条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一般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外部董事应占一定比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第六条
经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职数一般为三至五人。
第七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数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一般在国资方委派的监事中产生(上市公司监事会主席可内部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成员若干人,设纪检组织负责人一至二人。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企业领导人员职数。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领导人员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党组织领导成员。
设董事会企业的党员董事长一般兼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中除总经理外,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不设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单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董事会任期。监事会任期每届三年。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三年。
董事会、监事会、党组织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应同步进行。董事会换届后,经理层应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建立健全工会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的任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品行良好,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能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较好的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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