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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 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规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条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高等学校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四条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规范、完整。

第五条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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