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工作职责
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二、监事会由四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三、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四、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五、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盈余分配制度
为了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证员证》的社员。
二、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当年盈余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酱和弥补亏损。
2、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为80%。
3、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盈余(即剩余盈余=本年盈余-提取10%的公积金-第一次盈余分配的分配额)的50%,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4、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5、本社如有亏损,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逐年分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按交易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五、本社如有亏损,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逐年分摊。
社员大会制度
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结合本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举债、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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