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政策宣传内容
城市低保政策解答
一、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指出: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等制度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最低费用的救济制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3.什么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户籍在市区并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民政、财政和其它部门在低保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
1民政、财政、劳动、卫生、教育、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及有关低保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5.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是什么。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批准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呈报及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委员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成立低保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低保对象情况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6.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是。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新区、东陵区、于洪区以及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区、蒲河新城、细河经济区为每人每月49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及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为每人每月420元。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怎样认定。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确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8.家庭收入和家庭月人均收入如何界定。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首先要核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月人均收入是将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9.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灵活就业收入和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0.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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