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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地管理制度

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保障首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功能和优势特色产业,依托一定承办主体,依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观光采摘、休闲体验、科技展示等特定区域。

第三条实行“主体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基地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学)会等建设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基地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四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第五条基地实行分类、分级量化评价机制。由各区(县)具体行使基地主体管理责任,对所在区域基地实施申请受理、等级评价、技术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基地的规划、分级评定、监督抽查、年度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基地建设应根据“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要求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市、区(县)政府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

安全等相关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长期可持续运行机制。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七条基地建设主体应为经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市民政部门注册的专业协(学)会等组织。

第八条基地应成方连片、相对集中。基地的园艺、畜禽、林木、果品、花卉、粮经、水产、蜂产品等不同产业,均应达到一定规模。

第九条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自然环境良好,环境质量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第十条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出台的农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

(二)贯彻执行与基地主导产业(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三)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农业生产全过程各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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