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大全五篇]
煤矿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区域管理,落实文明生产职责,旨在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对井下环境卫生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井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域的划分:
采煤
一、
二、三区队。负责各区队区域向外20米范围以内环境卫生;各巷道外50米以内的环境卫生;工具房、料场定置点、配件、支护品堆放定置点前后5米范围的环境卫生。
装卸队。负责井上下口,井底车场、井下大巷(北大巷井底车场斜巷到上口绞车硐室范围区域的环境卫生。负责所管理绞车、开关设备前后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机电科。负责井下所辖硐室、主井斜巷、下口平台、上口车场的环境卫生。
二、矿职能部门包干检查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的划分:安监科:负责相关单位文明生产区域范围的检查。(高道以东的卫生区)
生产科。负责大巷、井底车场、运输大巷、高道以西到车间门口相关单位文明生产区域范围的检查。
调度室。负责井口办公楼卫生。
三、环境卫生基本标准要求
1、井下巷道及车场应保持清洁,无淤泥、积水(长5m,深0.1m)、杂物和浮煤(矸),掘进巷道浮煤浮矸不得超过轨枕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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