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一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大全五篇]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保障员工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方针,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生产;既要消除污染,又能提高效益。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公司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与领导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方案及实施办法。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岗位操作及“三废”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五)及时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环保部门对公司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数据统计与报表工作。
(六)开展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保护环
境的经验和技术。
(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环保区域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和部门以及各承包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比等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有权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各种行为和活动进行制止或要求限期整改,有权对各单位的环保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节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各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日常各项工作之中,要求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以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凡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应必须做到:
1、环保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岗位责任制。
2、经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必须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
3、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必须达到《标准》要求,以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发挥其正常功能。
4、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修理恢复;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
5、为环保设施配备的专门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因故调整时,要及时报备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公司环境部审核和批准:
1、环保设施需暂停运转的。
2、环保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
3、环保设施需改造、更新的。
4、基建或生产要占用绿化地段的。
第八条
有毒,有害,有污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环保区域的,必须事先将运输,储藏与使用等计划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执行单位部门必须将运输时间和途径路线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沿途单位和有关人员,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人员进行上岗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新雇人员必须经环保部进行上岗环保培训后才可正式上岗工作。各承包施工单位负责各自工作人员的上岗环保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满足公司环保的要求。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辖区及新忽热至矿区道路沿线及道路两旁的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与各承包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并认
真履行各项整改要求。对违令的承包施工单位,将实施必要的经济处罚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安全环保部将代雇人员设备进行整改并将所产生的费用从责任承包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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