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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布单位】

82105

【发布文号】

成办发[1994]13号【发布日期】

1994-02-20【生效日期】

1994-02-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人民监察员工作办法

(1994年2月20日成办发〔1994〕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促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人民监察员是监察部门联系和依靠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重要力量,协助监察部门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人民监察员系兼职监察人员,由特邀监察员、特约监察员、特聘监察员组成。

第四条第四条人民监察员受聘任单位的委派,其监督对象是:

(一)特邀监察员主要负责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

(二)特约监察员主要负责对政府部门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和政府部门任命(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

(三)特聘监察员主要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人民监察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为准绳。

第二章人民监察员的聘任

第六条第六条人民监察员实行分级聘任。特邀监察员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级监察机关聘任;特约监察员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批准聘任;特聘监察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批准聘任。

第七条第七条人民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关心廉政建设,愿意参加行政监察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未完,全文共2395字,当前显示7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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