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监察员工作办法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适应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树立勤政廉政的好风气,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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