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5篇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保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涉密系统集成,是指涉密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工程所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包括人员构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保密保障设施等要素。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是指主持建设涉密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密系统的建设单位和集成单位。
第四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未经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不得承接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第五条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来承建涉密系统。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建设的涉密系统,保密工作部门不予审批。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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