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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促进民办教育快速健康发展,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发展民办教育的自觉性

1、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构建学习型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快速实现既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我市要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各级各类高素质技术人才,必须依靠多渠道的办学形式,形成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才能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湛江五年崛起提供强大的智力和人才支撑。

2、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建设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打造粤西教育高地,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的重要-1-

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充分挖掘和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促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统一规划,为民办教育留出发展空间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合理规划民办学校数量,优化政策管理和服务环境,为民办教育留出一定的发展空间,使民办学校数量和规模处于合理水平(约占全市教育总规模的25%)。

4、严格准入条件,高起点建设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符合我市教育总体规划的需求,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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