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鲁保监发[2008]1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地市城市商业银行、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
近年来,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对促进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满足广大公众的保险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银行代理保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
1知如下:
一、关于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其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机构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银行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统一向山东保监局申请许可证的换证事宜,未申请换发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银行机构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二、关于规范代理业务管理
(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网点应设立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柜台,指定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未完,全文共2317字,当前显示71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