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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投融资平台业务转型方向研究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0〕19号文件加强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10〕9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加强监管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全面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和担保行为,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加强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提高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的应有作用,切实有效防范和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一)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标准。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行业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公路局)、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机关、事业性质融资机构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由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公室商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共同确认,确保统计口径和清理范围一致。

(二)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但暂不包括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上述自身收益,除项目经营收益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区分公司债务类型,明确偿债资金性质,对平台债务进行逐户清理登记,全面摸清债务底数。

三、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一)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借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做好“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工作,着力解决打捆贷款、调剂贷款用途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对原政府信用贷款,贷款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制定贷款风险缓释措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融资项目,贷款银行要按照协议继续提供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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