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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大代表的述职制度范文

试论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程度。对沉默权的最直观、最形象的了解,莫过于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即在美国的影视剧中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时常所说的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辩护,如果你开口,你所作的供述将可能作为在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但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内部要求,理应尽快确立一个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therightofscilence),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沉默权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是处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他们维护自身尊严权利,当然也是对警察、检察官权力的一种制约。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目前,在立法上仍然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七大证据之一。这是与沉默权不相容的,也可以说,从根本上否定了沉默权。正是这种制度,为国家司法人员通过刑讯等野蛮或非人道的方式获取有罪供述或其它证据成为可能。其次,根据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往往被认为是态度不老实,是抗拒的表现,在有其他证据藉以定案的情况下,这样的被告人是要被严惩的。实际上,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从最初的侦讯,到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讯问,再到法庭审理阶段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相反,倒有“如实回答”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讯问义务。因此,中国目前还不存在沉默权制度。

(三)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有必要建立沉默权制度,这是树立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维持刑事程序正常运转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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