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歧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1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江海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闽江下游福州市区江海堤防工程保护区域内(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琅歧经济区以及晋安区的王庄、茶园、象园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镇)的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按规定交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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