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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费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防洪费的征收范围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号令发布实行的《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之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规定交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二、防洪费减免规定

1、能源、交通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以及其它建设项目代征市政、公共用地免缴防洪费。

2、市区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地、市政设施、拆迁(包括企业拆迁)安置用地免缴防洪费。

3、列入市危改计划的危改项目的建设用地免缴防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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