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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1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0‟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本自治区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防洪保安费。

2.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等;

2.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2.3取得、使用下列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下同)的单位,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2.4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南宁市、柳州市、梧州市、桂林市、贵港市;

2.5城乡个体工商户;

2.6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含各行业从业人员);

2.7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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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防洪保安费征收对象和标准。

3.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3.2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征收

3.3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3.4对于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从业人员)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00元(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征

3.5对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3.6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个人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15至20个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因防洪任务重或抢险救灾的地方,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

2公署批准,在受益区范围内,可适当增加农村义务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农村劳动力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可“以资代劳”。

第4条防洪保安费征收机关。

4.1防洪保安费按规定由自治区直接组织征收的除外,其他实行就地征收,分级筹集。即凡有缴纳防洪保安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

4.2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零售、加工、修理修配、个体工商户及其企业干部、职工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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