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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3]069号【发布日期】

1993-08-28【生效日期】

1993-08-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国税发〔1993〕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个人应税收入实行申报纳税,是对个人所得课税的征收办法之一,也是国际上所普遍采取的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强化税收征管的指示精神和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工作的要求,在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的同时,要在全国开展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工作。根据我局1988年制定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申报暂行办法》[(88)国税集字第041号]的有关规定和申报纳税试点的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试点的目的

开展个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试点,是为了加强源泉控管,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推进个人收入纳税的征管制度改革,探索行之有效的征管方法,取得经验并逐步推广。通过试点,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切掌握税源构成,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未完,全文共1687字,当前显示54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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