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
乐亭县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7日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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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来投资,鼓励招商引资,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外资企业是指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国境以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县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项目指建成投产(使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城区和建制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章审批注册
第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时,必须一次性告知投资者所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第五条对在我县投资兴建的项目,审批事项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实行“项目代理”制,真正把“投资选择乐亭来,事事处处无障碍”变成投资者的切实感受。
第六条凡符合审批条件且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审批机关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不能完成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税收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1亿元--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的内资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40%逐年奖励给企业,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逐年奖励给企业,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八条收费优惠
1、乐亭县产业聚集区和城区创业园内建设项目,其城市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减半征收;鼓励建设多层生产车间,生产车间超过三层(含三层),免收城市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
2、在产业聚集区、城区创业园及建制镇规划的工业小区内投资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旧城改造费按照3000元/亩收取;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旧城改造费按照1500元/亩收取。
3、高科技项目及项目选址土地前期开发投入量特别大的工业项目,旧城改造费的收取标准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确定。
第九条用地优惠
产业聚集区范围内土地,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原则实现五通一平。对于在产业聚集区内兴建的项目,依据国土资源部及河北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每亩不低于10万元。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可以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投资总额、投资强度、投资综合效益、建设期限以及项目用地的现状和前期整理开发投入量,按项目占地所占区域的差异,县政府以每亩不超过4万元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对于高科技项目及特大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补贴“一事一议”。
第四章奖励政策
第十条鼓励县内外各单位和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项目,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县政府对引进者给予一定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1亿元—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的内资项目,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奖励引进者15万元;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项目建成正式投产后,奖励引进者30万元;
3、对投资额大、项目投产后对财政收入和社会劳动力就业等社会贡献突出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章其它
第十一条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参政、议政席位。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增加外来投资者代表名额。
(未完,全文共10439字,当前显示14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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