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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政策)

阳政发〔2011〕1号

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阳新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型项目除外)。

优惠政策

第一条经招商引资进入我县的新办实体企业,均可享受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比照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三大优惠政策。增值税按规定以外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六减半”的扶持支持,即从投入生产起两年内,县政府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当年全额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第三年至第八年,县政府按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县政府按50%返还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一下的项目,享受“两免四减半”的扶持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享受“两免两减半”的扶持资金政策。

第三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应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建成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污染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外,免收两年其他规费。

第四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和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镇(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期间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五条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4‰征收;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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