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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五篇范文]

【发布单位】

830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0-04-28【生效日期】

1990-04-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0年4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工作、会议、文件审批和民主协商等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

(二)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

(三)规定省政府序列的厅、委、办、局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全省性的行政工作

(四)

(四)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指示和命令

(五)

(五)编制并执行经省人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领导和管理全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

(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

(八)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九)

(九)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十)

(十)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

(十一)管理对外事务工作

(十二)

(十二)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三)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

(十四)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五)

(十五)省人民代表会议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

(十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三)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规章,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分工的副省长签署

(四)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

(五)省长、副省长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遇到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

(六)


(未完,全文共6573字,当前显示144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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