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五篇范文]
第一条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顾问、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总结上年度县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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