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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五篇范文]

【发布单位】

807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3-18【生效日期】

1994-03-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4年3月18日省政府八届六次会体会议通过)

一、

一、省政府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管理省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省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二、工作程序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都是省政府的组成人员,都应对省长负责。副省长协助省长分管一些部门,这些部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都应事先征求分管副省长的意见,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向省长汇报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省长的意见,省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省长。省政府各领导同志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独立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分管的副省长请示。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提倡部门领导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再请示省政府协调,不应随意把矛盾上交省政府领导。

三、

三、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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