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工作,加强卫生城镇长效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的省级卫生城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卫生城镇实行自愿申报制度。
第四条省级卫生城镇由省爱卫会命名,其命名不为终身制。
第五条省爱卫会负责全省省级卫生城镇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城镇包括省级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乡镇。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省级卫生城镇实行长效管理。
第二章
省级卫生城镇标准
第八条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的标准由省爱卫会统一制定,实行千分制。
第九条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标准分为“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福建省省级卫生县城标准”、“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及相应的考核评分方法。
第十条省级卫生城镇认定标准
-1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省级卫生城镇标准》对城镇建设和公共卫生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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