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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项目单位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计生监督、卫生应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等方面。具体内容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项目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工作任务需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统筹分配、保障重

1点、绩效挂钩”的原则,按国家安排和我省自主开展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综合服务成本统筹确定资金规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以省级承担的财政事权为基础。其中。全国性、全省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明确为省级(中央)事权,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统筹全额安排。其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结合年度服务项目、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额,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工作量、绩效考核、财力分档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包括: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任务安排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和实施、资金申报、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

2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具体使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在全省范围开展重点传染病和地方病监测、防治、疫情处置工作;开展精神卫生和慢性病防治工作;支持药品、疫苗和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采购,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抗结核病治疗药品;落实国家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含血液安全、母婴阻断等)、结核病防治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做好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及冷链设备更新、维护;开展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加强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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