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细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第四章工程施工工艺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情况反馈及结果处理
第六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第七章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第八章附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三级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公路养护大修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质监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2、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
3、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4、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与资格证明材料;
5、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重新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监机构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补办,并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质监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或监督负责人,质量监督组不少于2人。
2、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检查控制点,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进度分阶段进行。
监督通知书由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按照质量监督通知书中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检查频率和监督检查控制点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须建立受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档案。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是指质监机构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履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1、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宗物资供货单位合同中有关质量条款约定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3、设计变更质量管理情况;
4、对施工单位分包管理情况;
5、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情况;
6、质量事故处理及质量敏感部位(重大隐患)处理、控制情况。
(二)勘察单位
1、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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