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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