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队伍中的一个警种,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重要保障。其担负着警卫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提押、看管人犯和罪犯,参与重大执行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死刑以及处理突发性事件等任务。近几年来,由于法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实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从弱到强,从无到有,狠抓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技强警的方针,大力开展教育训练活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取得了各项工作的新进展,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和地方中院的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相差一定距离,在队伍的管理体制、职能权限、警力编制、警务装备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笔者以大同市浑源县法院作为调查对象,对法警队伍工作状况做一调查。
目前,随着法院机构改革和形势的发展,各级法院逐渐认识到司法警察的重要性,纷纷组建了司法警察队伍,尽管浑源县法院的法警队伍逐渐发展,然而实际上法警队伍的建设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体制不健全。《条例》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目前在实践中,队伍的管理和双重领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固定法警少,法警兼职多,分散的法警并由所在的部门进行管理,法警队一有警务时,采取临时招回,待任务完成后即回到所在的部门,形成了法警部门与其它部门双管的格局。由于人员的不集中,法警无法实行统一管理和业务训练,法警队的整体工作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法警个体素质、警容警纪等不能保证和规范,机构的职能作用也不能正常发挥。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工作中起不了作用,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散、管理不到位,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二)警力不足,不能满足新时期警务工作的需要。浑源县法院法警机构虽已建立,但所配人员不足,更没有按比例配备。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如按干警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9人,现实际法警7人(含新招法警),其中女法警2人,且有3人被调到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工作,一旦执行任务,现有人员根本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事实证明,法警人员不足,将严重影响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完成。从近几年全国法院机关发生的人犯脱逃等事故的原因中不难看出,除自身组织不严、措施不到位和麻痹思想的问题外,警力少、保障无力、专业素质低是不能满足警务工作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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