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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制度分析

内容摘要。我国民间融资作为农村金融抑制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性产物。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形式是发展合作金融及破解农村金融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从基层发展实践看,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有效地改善了农户贷款难问题,实现了农村各种资源有机整合与有效利用。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本文认为需从政府支持、组织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农村合作金融;合作金融组织;诱致性制度变迁;互助会

基金支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编号:2009-201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2010年基本业务费课题“贫困地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制度研究”

一、引言

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能够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保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自我积累十分有限,业务规模较小,服务能力薄弱。出于扩大再生产需求和组织可持续发展要求,迫切需要外部资金的注入或在合作组织制度框架下整合农户内部自有的闲散资金。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逐步形成了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体系。然而,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业银行距离农村和农民越来越远;农业发展银行直接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严重不足;而作为真正面对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的农村信用社本身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不良贷款多、资金实力不足等,其结果是农村地区真正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供给十分有限,即依靠外部资金的注入成本高且难以操作(郭晓鸣,2005)。

银监会框架下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物,是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民间内生发金融创新产生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也是在中现有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之外产生了真正的、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安排(何广文,2007)。然而,这种织模式在运作和监管等诸多方面类似于正规的业金融机构,与基于合作社理念的合作金融组织有差距。

在农村资金需求的巨大市场的驱使下,在正金融供给不足及正式合作金融制度发育不完全情况下,农户及农村微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资互助是必然的。在合作社成员自愿、政府扶持指下,我国许多地区开始进行了合作社内部资金互试点工作,有效地缓解了成员季节性的生产资金难、小规模扩大生产及灾后恢复生产等的资金求,增加了农户生产组织化程度,是解决农户及村微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也可为规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诸多经验。

二、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的制度性因素分析

(一)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发育的需求动因

1·现有制度框架下合作金融组织准入成本过高。银监会框架下的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过高的准入成本使得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发展新型合作金融组织陷入“高成本”陷阱。(1)准入门槛过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对于我国东部和中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一准入门槛尚可,但是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则显得过高,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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