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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粤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助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规定,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批复后,由中央企业组织所属企业实施。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实施过程中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的比例,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部退养职工和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数量,以及内部退养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费用支付和预提情况,债务处理情况、职代会讨论通过决议等,向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规定的审核时间内,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报送的方案和有关材料要及时予以审核,出具相关认定证明,同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具体审核备案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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