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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区地方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运城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炭企业以外)的所有煤炭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煤矿企业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目标

第四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以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目标;坚持变分散招工为集中招工、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变

1招工为招生,实行“五个统一”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做到招工、培训、录用、管理、监督有机结合,建立一支有文化、懂安全、会操作、遵规守法,能吃苦奉献的新型煤炭职工队伍,为我市煤炭事业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煤炭管理部门成立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成立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设臵人力资源部门并配备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对象

第六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所辖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包括新、改、扩建项目井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煤矿企业是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承担劳动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煤矿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并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照“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制,做好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企业负责制定本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并向所属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同时也可以向所属煤炭管

2理部门推荐务工人员,及时反馈劳动用工信息;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缴纳工伤保险、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其它应参加的社会保险;负责对本矿人员年检的初检工作;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日常监督和岗位考核;负责及时向所属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上报煤矿劳动用工增减情况。

第九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所辖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查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申请、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派遣分配等工作;负责对煤矿务工人员年检的复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煤矿企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每月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机构汇报所辖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第十条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五大煤炭集团除外)劳动用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县(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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