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推动我省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法律维权、财税服务、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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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服务。针对本地区中小企业开展财税咨询、信息咨询、登记代办、企业管理、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或其他相关咨询等综合性服务。
(二)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规划、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为中小企业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标准化、品牌培育、商业模式设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管理策划、上市培育服务等中高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创业服务:
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和服务。
(未完,全文共2600字,当前显示7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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