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应用绿色建筑标准的评价标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其中,一星级、二星级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审定,三星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定。
第四条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下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建办”,设在建筑节能和科技处),具体负责一星、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以及工作日常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1
委”)设在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价工作,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由建筑物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二)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评价阶段,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完成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评价2
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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