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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 落实责任(11年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大会报告)

关于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

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2月8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保障全国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用实际行动保障“两会”和下半年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形势

食品安全工作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工作之一。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健全了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构建了地方政府负总责、各个部门按照环节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了政府监管、市场引导、协会推动、企业自律的机制。质检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迎难而上,敢打敢拼,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和表扬。

但是,2006年底至2007年初,又连续发生了山东豆制品、河北“黑心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一是反映了我国食品产业整体水平较低,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消费水平偏低;同时制假

售假的手段花样翻新,监管和打击难度增大。二是反映了一些食品生产经营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多、小、散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三是反映了我们的监管体制和机制尚需完善,监管执法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一定地方保护的行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仍然处于拉锯胶着、攻坚破难的关键阶段,我们要树立必胜的信心,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坚持打持久战。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要建立长效机制,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根本问题;更要开展专项整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2007年,要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食品和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严格食品添加物质的管理;进一步扩大食品风险监控的范围,提升风险监控工作的有效性;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对存在致病菌、化学性污染、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食品,坚决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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