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行长室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长和行长分设。本行设行长1名、副行长3-4名。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在行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行长代为行使职权。行长办公会是本行的经营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议事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行长办公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民主基础上,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有责有权处理各项任务,相互协作,及时沟通。
第三章议事决策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行长办公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行长全面负责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对本行董事长负责。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对行长负责,根据分工职责,按照行长授权,认真抓好分管的工作,并向行长报告分管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未完,全文共1655字,当前显示5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