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约束性规定
对主体工程约束性规定
工程选址选线6条
1.选址(线)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
2.选址(线)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城镇新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和景观效果,还应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4.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或挖深大于30m的,必须有桥隧比选方案。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
5.选址(线)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
6.工程占地不宜占用农耕地,特别是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取料场选址4条
1.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料)场2.2.在山区、丘陵区选址,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
3.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
4.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弃土渣场选址5条
1.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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