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约束性规定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
颁布日期:1998-10-20
(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1998.10.20)
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包括独资、控股、参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其他电力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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