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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退牧还草工程是一项草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为了保证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使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计发[2003]18号)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草原资源保护利用管理,通过完善项目区草原家庭承包责任制,强化草原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搞好技术服务,积极开展饲草料贮备、畜种改良和畜群结构调整,提高出栏率和商品率,帮助农牧民顺利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稳定农牧民收入,达到退得下、禁得住,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的目的。

第三条工程实施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在生态脆弱区和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禁牧,中度和轻度退化区实行休牧,植被较好的草原实行划区轮牧。

(二)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舍饲圈养1的科技含量。推广普及牲畜舍饲圈养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粗放型畜牧业经营方式向现代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

(三)以县(旗)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以村为基本建设单元,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四)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草原植被恢复建设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紧密结合起来,力求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省,由省(区)级人民政府对工程负总责。各省(区)要将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落实到县(市、旗),由县(市、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章项目审核

第五条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联合下达。

第六条国家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后,由各省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集中连片的原则组织项目县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送农业部审核,经农业部审核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

2目标、年度建设计划及农业部的审核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省级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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