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灾害
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61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附件:
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州)、县(市、区),中央或省启动Ⅳ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后,中央或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迅速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六条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达到《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响应条件的重特大自然灾害,按规定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情稳定后,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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