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5篇范文
【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2]43号【发布日期】
2002-04-09【生效日期】
2002-04-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医发[2002]43号)
2002.04.0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现就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实施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的,该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特困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一个年度内一个特困人员享受的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由个人负担且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下列医疗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大额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大额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
四、特困人员家庭收入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家庭人口的核定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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