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5篇范文
【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4]57号【发布日期】
2004-11-12【生效日期】
2004-11-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北京市
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京政办发[200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制订的《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措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二oo四年十月)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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