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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0817(青岛局代拟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用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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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的车辆,如药品快速检验车、食品快速检测车等。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管理办法、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监督和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配备管理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法定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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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辖区内监管对象数

2.稽查人员编制数

3.行政区划内机构数

4.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交通、地理、气候等其它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行政区划内机构数

2.专业要求和工作对象

第九条根据上述因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计算方法为: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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