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11-13
作
者: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竣(交)工验收工作主体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按照初步设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具体划分如下:
(一)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其余高速公路和市审批公路项目中一级公路、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竣工验收工作。
(三)重庆市公路局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市审批公路项目中其余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除上述之外的其它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负责。
三、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交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合同段的交工验收工作。
(二)交工验收工作组由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工作组组长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合同段工程需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时,应邀请下一阶段施工、设计或监理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
(三)交工验收委员会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公路管养机构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验收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担任,质量监督机构(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项目交工验收工作。
四、交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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