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1999]53号【发布日期】
1999-07-08【生效日期】
1999-07-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穗府〔1999〕5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自1991年6月在全省率先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1998年,全市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国方略和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重要精神,加大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力度。至1998年12月,全市8个区、4个县级市政府以及市政府53个部门重新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保障了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依法治市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衡量是否真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标志。1998年,我市已将公安、工商、城监部门作为开展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试点单位中,市公安局的做法值得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市公安局主要有五条措施。一是重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局领导亲自组织各处室负责人共同制定《广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暂行规定》。二是大张旗鼓地做好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健全和完善各级执法监督机制,对全市公安干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四是在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坚持自查自纠,对执法中存在的过错行为进行认真整改。五是坚持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中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今年内要在全市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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