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最新版2018
xx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职工代表大会,先由集团公司党委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再按照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职工占集团公司系统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由各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召开。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按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在职工人数不足100人时,实行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在职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选举,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代表应由员工(含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含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代表组成。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员工代表占50%,技术人员占20%,管理人员不超过30%;单位中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的占适当比例;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七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可根据需要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各单位工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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