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市财政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核与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成员。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许昌市财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为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人事教育科、办公室有关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中所承担责任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牵头工作任务情况。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情况。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情况。
(五)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四、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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