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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验收

·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含人防工程内设施、设备)。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标准等进行监督。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1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验收组通过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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