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放射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卡
大连保税区卫生监督所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办法为了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办程序,加强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
卫生监督人员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向所在科室科主任汇报,科室主任应立即向所领导汇报,并填写案件记录、举报投诉案件传递单。
二、合议初审:
所领导听取受理科室科主任汇报后,应及时召开合议初审会议。所领带根据案由种类确定具体的承办科室及人员,稽查科可参加初审会议。
合议期间,稽查科做好会议记录,承办科室做好合议记录。经过合议初审,确定下列事项:
1、明确案件的来由;
2、是否是本机关管辖的;
3、案件移送;
4、是否立案;
5、确定承办科室及人员,属于业务案件的由主管业务科室查办,属于卫生执法质量、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的,由稽查科查办。本程序制作的文书有:合议记录、案件移送书。
三、立案:
经过合议初审后,需立案查办的案件,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执行,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承办科室制作立案报告。
四、查办:
(一)调查取证:承办人员接到本案的查办任务后,应尽快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1、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如果原件原物提取却又困难,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院务)相同”的字样或其他文字说明。
3、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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