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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专利资助与专利转化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小编推荐]

西宁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52号)和西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2016]32号)精神,设立西宁市专利资助资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从西宁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工作。包括专利授权资助、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资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资助、专利奖励资助等。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利授权资助第四条专利授权资助是对本市上一年度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获得授权专利资助。第五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

(二)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是专利权第一权利人。第六条资助额度

上一年度在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七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宁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西宁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第八条申领程序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征集通知;

(二)专利资助权利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初审;

(四)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资助的专利进行复审;

(五)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提交局务会研究讨论;

(六)召开业务联席会议,邀请市财政局、市纪检组共同审议资助相关事宜;

(七)拨付资助资金(专利授权人应提供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资助: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发通知并正式受理专利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申请资助的;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资助名单之日起一月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

第三章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十条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后,可以享受资助。

第十一条申报市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明确的负责人主抓知识产权工作;

(三)企业必须配备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或团队,明确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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