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管理办法
公共教学资源是高校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科学管理和安排公共教学资源,才能做的统筹兼顾,资源共享。为了有效提高公共教学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学校教学资源的公共服务特性,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升为教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避免因管理不善或闲臵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创建节约型校园,促进公共教学资源开放共享,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教学资源的一般属性和我校公共教学资源的现状,我校公共教学资源应包括:服务于全校教学工作的网络教学、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机房、电教室、语音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教学调频电台、教材及教学用品等。
第二条公共教学资源实行学校统筹、分级管理的办法。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其中,电教室、微格教室、教学调频电台由传媒学院具体管理,公共计算机机房由信息网络中心具体管理,实验室由各学院、实训中心具体管理,其余由教务处具体管理。
第三条公共教学资源由教务处规划建设、调度使用,管理单位依据各项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全校师生均应服从教务处调配和安排。
第四条公共教学资源的新建、改建,各单位要严格按程序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将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方可进行,未经教务处审核的方案,不得自行建设。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执行,教材管理根据《兰州城市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教室管理
第六条按教室使用属性将教室分为“专用教室”和“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指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录播教室、微格教室等,除此以外的为普通教室。
第七条全校所有教室的管理、使用及其调整,由教务处统一负责安排。教学所用的教室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前根据开课计划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学院自行管理,剩余教室做为公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教室的调度坚持教学第一,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努力做好教学保障工作;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须经教室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得私自占用或改作它用。
第九条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加强使用教室过程中的把关工作,对把关不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及审核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教室申请审核权;第一次对该单位予以全校通报,第二次停止该单位本学期的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教室门贴标识规格要统一设计,粘贴到教室门的统一位臵,标识不得大于门上的玻璃,要向下留出2-3厘米空白,以便从外可看到教室内的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安排,严格按已排定的时间和教室进行使用,不得任意变动,不得擅自占用上课、有辅导的教室。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室资源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予以全校通报。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表安排的教室和时间开展教学工作,对已排定的上课时间和教室,不得随意擅自调动,若因故需要临时调整的,应由本人填写《调课申请表》,由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签字审核,教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再安排。非教学活动需要教
2室的,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若教室管理部门认为对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三条为了提高教室的利用率,保证有教室上课,根据需要上、下午和晚上都可排课。各学院教师应服从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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